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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四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74期)-政策快讯

2006年第四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74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12-18 0:00:00 * 浏览: 990
2006年第四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74期
2006年12月15日(星期五)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将在全国全面推行,现国家税务总局就纳税人取得的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 天的不得抵扣。
 
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