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十九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94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7-09 0:00:00 * 浏览: 973
2007年第十九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94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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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以下十大解读: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解读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解读三: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四: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
解读五: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解读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
解读七: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解读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解读九: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解读十: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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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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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第17号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主要内容:
根据2007年第17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中反映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纸制品加工贸易
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4801-4816项下纸及纸制品加工出口4801-4816项下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包括深加工结转业务)。
(二)关于成品革加工贸易
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4104-4106项下半成品革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4107-4115项下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但不允许直接出口。
(三)关于进口钢材加工贸易
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7218、7224项下不锈钢及合金钢类产品用于非钢铁冶炼加工出口下游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四)关于边角料和废碎料
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料件在加工制成品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料、废碎料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五)关于第17号公告更新“新增商品”备注的目录,请参见商务部加工贸易网站,不再另行发文,其中属于新增商品但未列明的,仍按照公告中关于新增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加工贸易网址:jm.ec.com.cn
(六)第17号公告商品目录列明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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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0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
主要内容: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海关对2007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的货物,准予按照零关税验放。
(二)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54号公告规定的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的程序,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3)已经确认,一并予以公布。
海关可凭香港工贸署于2007年3月12日起为该品牌手表签发的CEPA原产地证书,办理相关的征税验放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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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 2007年第8号
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2005年第3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参照泛珠三角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边角料价格参数,经研究,黄埔海关决定自2007年7月10日起调整本关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计税参考价格(详见附件),同时停止执行2007年第2期计税参考价格表(黄埔海关公告2007年第4号)。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内销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企业按照计税参考价格申报的,海关将以此确定完税价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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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民主立规原则,更充分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现将《东莞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7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寄送或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给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法规科。
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法规科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13楼84号,邮政编码:523888。
电子邮箱:bsbl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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