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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二十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95期-政策快讯

2007年第二十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95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7-17 0:00:00 * 浏览: 936

 
    2007年第二十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95期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执行中反映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一条第1项规定,取消商品代码为2932999091、3922200010和4412101911的出口退税。
根据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一条第2项规定,取消盐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代码为25010011、25010019和25010020。
根据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二条第11项规定,将回转炉、焦炉、订书机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具体商品代码为84178010、84178030、84179010、84179020和84729022。
 
(二)财税[2007]90号附件2“调低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税或实行免税的商品并做如下调整:
1、将序号为58、商品代码为2906的“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
2、将序号为297、商品代码为“3901至3926”的商品名称调整为“第39章除税号3909301000外”。
3、将序号为812、商品代码为“85444219”的“额定电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三)财税[2007]90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中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设备”和“建材”的具体范围如下:
1、“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设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2、“设备”是指进出口税则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
3、“建材”是指进出口税则中的下列商品:第25章中商品代码为“2523”项下的水泥,第44章的木材、地板、门窗等建筑用木工制品,第39章中商品代码为“3917”至“3918”项下的塑料管和塑料制墙品等,第68章的石材、水泥制品、石棉制品,第69章的陶瓷砖、套管、瓦、陶瓷卫生用具等;第73章的钢铁制品,第76章中商品代码为“7604”至“7605”项下的铝型材、铝丝。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文的有关规定,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对我市2007年度车船税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届时,我市车主可直接到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网点缴纳车船税。
 
(二)新购置车辆须先到所在地地税分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上所记载的住址地,下同)办理资料登记后方可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网点缴纳车船税;需年检的车辆必须先缴纳车船税后,才能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
 
(三)在今年1月12日前已按原标准缴纳2007年度的车船税的车主,请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网点补缴车船税新老标准差额部分;需退税的车主,请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使证》到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退税。
 
(四)车船税的有关详细规定可登陆东莞地税网站(www.dsdg.gov.cn)查阅或致电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22887110及各地方税务分局咨询。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关于对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实施补偿的公告
 
根据《东莞市综合整治摩托车工作方案》的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本地摩托车在市中心区禁行道路行驶,并逐步扩大到镇(街)中心区和农村道路。为鼓励市民提前报废或迁出本地摩托车,东莞市政府决定对提前报废或迁出本地摩托车的车主进行补偿及奖励,并就有关事项发出公告。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