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二十一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96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7-20 0:00:00 * 浏览: 926
2007年第二十一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96期
一、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为保证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营造规范、统一、公平的贸易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经国家有关部委研究,现决定将有关政策适用问题作出明确。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 2007年第9号
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黄埔关区实际, 现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在2007年3月1日—7月1日期间已在海关办结合同备案手续的,视同企业已在备案环节向海关申报单耗。企业如需要变更单耗申报环节的,应及时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以下简称《单耗申报单》),经主管海关审批后方可变更。但保税加工的成品已出口(含深加工结转)或内销的,以及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不再允许变更单耗申报环节。
(二)2007年7月1日后办理合同备案的企业,应在其相应手册或电子帐册的备注栏中注明单耗申报环节。
(三)生产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净耗比较稳定、产品单耗关系不太复杂的企业,可在合同备案环节一并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在合同备案和核销时给予以下便利:
1、选择在备案环节申报单耗的企业可在《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的“备注栏”内注明“具体单损耗关系详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随附的《出口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以免重复填报相关内容。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等。
2、如企业选择在备案环节申报单耗而在核销环节发现实际单耗比申报单耗小的,经海关审核属实的,可据实核销。
(四)选择在出口前、结转前、内销前申报单耗的企业应在申报时提交如下资料:《单耗申报单》、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其他有关生产工艺的资料,海关在接受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出单。
(五)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申报单耗而需在报核前申报的,应在办理合同备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的手续。申请办理报核前申报单耗的企业必须在合同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六)使用电子帐册和电子手册的企业(不包括纸质手册电子化试点企业)在备案时选择单耗申报环节后,在报核时需填报《单耗申报单》向海关办理单耗申报手续。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huangpu.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6139&InfoID=72615&ctl=InfoDetail&mid=9752&ContainerType=G&ContainerName=_default&ContainerSrc=notitle.ascx&SkinType=L&SkinName=hp_sec_n&SkinSrc=hp_sec_n.as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