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二十二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97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7-27 0:00:00 * 浏览: 889
2007年第二十二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97期
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7号(关于对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进行修订)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是中国海关实施进出口税则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现海关总署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2007版《协调制度注释》第一期修订内容对2007版《注释》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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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主要内容:
国务院决定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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