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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二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99期-政策快讯

2007年第二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99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8-17 0:00:00 * 浏览: 1026

 
2007年第二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99期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主要内容:
经国家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出口退税率文库中个别商品适用退税率明确如下:
(一)将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编码1602399100项下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鸭”扩展为:16023991001—未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5%;16023991002—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二)将商品编码1601003090项下的“用含其他动物成分的香肠制的食品”扩展为:16010030901—未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5%;16010030902—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三)将商品编码项下的8409919920“废气再循环(EGR)装置(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2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2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30项下的“连杆(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3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3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项下的8409919940“喷嘴(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4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4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50项下的“气门摇臂(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5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5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90项下的“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用零件”扩展为:840991999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9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
(四)将商品编码8543709990项下的“其他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扩展为:85437099901—其他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85437099902—视频切换器、画面分割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
(五)将商品编码8517709000项下的“编号8517所列其他通信设备零件”扩展为:85177090001—无线寻呼机零件,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85177090002—编号8517所列其他通信设备零件,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
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它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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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近日,国务院第502号令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三)本通知附件的协定税率是对国税发〔1999〕201号和国税发〔2000〕031号文件附表的汇总和更新。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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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为改善海关封闭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汇管理,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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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修订部分电子电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为了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实施各环节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国家认监委日前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发布公告。
       新版实施规则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各规则所对应的旧版认证实施规则及相应规则的补充、说明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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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的管理,促进物流业的健康发展。海关总署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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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91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07〕1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引进人才环境,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东府〔2006〕8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暂行规定》第八条增加一款第(七)款: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其他紧缺急需具有中级职业技能资格的技能人才或具有大专学历的专业技术与经营管理人才和在我市工作超过10年,其中社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技能人才。
  (二)在《暂行规定》第八条增加一款第(八)款: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5万元。
  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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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住宅禁商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民主立规原则,更充分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现将《东莞市住宅禁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8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寄送或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给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法规科。
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法规科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13楼84号,邮政编码:523888,电子邮箱:bsbl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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