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二十六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01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8-31 0:00:00 * 浏览: 819
2007年第二十六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01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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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暂行办法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东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经环保部门查实并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人准确指出企业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所埋设暗管的具体位置或其他隐蔽排放方式的,按罚款额的80%给予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企业擅自拆除、闲置废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工业废水的,按罚款额的50%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增加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六大重污染工序或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按罚款额的50%给予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企业废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或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超标排放的,按罚款额的30%给予奖励。
该办法还规定,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发放、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均不得泄漏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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