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二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02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9-10 0:00:00 * 浏览: 770
2007年第二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02期
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发布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就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二)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三)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分批、异地复运出境、进境;(四)非ATA单证册进境展览品监管;(五)关于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进出境监管;(六)续签ATA单证册和补发ATA单证册的确认;(七)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限制;(八)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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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24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对于检验鉴定过程中各方的权责义务、验证中需要进行的数量和重量检验的范围等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具有以下一些新的特点:
(一)新《办法》中涉及具体检验鉴定技术的条款对具体的检验鉴定技术未作详细规定,该部分内容将在今后予以明确规定。
(二)新《办法》明确了数量检验和重量检验两者的联系和具体的处理方式方法。
(三)新《办法》不仅明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国内收发货人和代理人的责任,还明确了在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四)新《办法》明确了在现场检验过程中,为确保检验标准规定的检验技术条件的落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义务。
(五)新《办法》明确在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其他检验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
(六)新《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各条款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验证中需要进行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
(七)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冲突的,且工作中需要可行的条款仍予保留。
(八)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新《办法》中增设了一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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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公布《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7年7月24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儿童玩具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并对儿童玩具召回的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缺陷调查与风险评估、召回的实施(包括“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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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7年7月24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并对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的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评估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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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申报2007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第二批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
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国家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东莞市也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目前东莞市开始受理2007年度第二批创新基金和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并将有关事项发出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申报条件;(二)项目申报方式;(三)申报程序;(四)服务机构。
受理时间是2007年8月15日至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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