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二十八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03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9-14 0:00:00 * 浏览: 928
2007年第二十八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03期
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0号(关于公布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为了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于200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以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对外公布。由于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目与此前版本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贸易发展以及海关监管需要,海关总署现对2006年版《目录》进行修订并形成2007年版《目录》(正式文本由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
2007年版《目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报关时应当严格按照2007年版《目录》中关于规范申报商品品名、规格的要求,认真填制报关单并依法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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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引进人才环境,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07〕1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是用于鼓励高层次人才、留学人员等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或创业的各项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其他相关项目的预算资金。
同时,该办法还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资助项目、对象和标准、申请和审批程序、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2002年9月5日发布的《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东府〔2002〕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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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法规,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并就我市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适用对象、企业年金的筹集与分配、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企业年金的管理、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企业年金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市企业年金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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