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二十九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04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9-21 0:00:00 * 浏览: 932
2007年第二十九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04期
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争议处置程序,依法保障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总署现就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因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与海关发生争议,可以向海关申请进行磋商。海关对商品归类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质疑,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作进一步说明。
(二)对于通过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无法解决的商品归类争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三)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对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存有异议的,应向该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磋商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并随附相关资料。海关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有必要进行磋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磋商。对于不需要进行磋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四)海关与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通关过程中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存有争议的,可采取口头磋商形式处理,必要时参照本程序第三条处理。
(五)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商品归类存在疑问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质疑通知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将质疑内容告知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自收到《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或者海关在审核相关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怀疑其原归类准确性的,海关可以根据所掌握资料,依法重新审定商品归类。
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对已放行货物的商品归类存在疑问的,参照本实施程序中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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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2007年第12号
为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就近办理海关手续,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黄埔海关决定从2007年9月11日起,将东莞市厚街镇赤岭、陈屋两管理区加工贸易企业的登记注册、分类管理、合同备案、结转、核销、减免税审批等加工贸易管理、企业管理及相关业务从原主管海关东莞海关调整至太平海关办理。
该公告对有关涉及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备案、变更、核销,加工贸易设备手册监管和联网监管企业移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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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2007年第13号
为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就近办理海关手续,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黄埔海关决定从2007年9月28日起,将沙田镇加工贸易企业的登记注册、分类管理、合同备案、结转、核销、减免税审批等加工贸易管理、企业管理及相关业务从原主管海关太平海关调整至黄埔海关驻沙田办事处办理。
该公告对有关涉及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备案、变更、核销,加工贸易设备手册监管和联网监管企业移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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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开展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自查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国税局《关于开展对2006年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462号)精神,为全面检阅我市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情况,促进出口企业正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全市出口退税申报质量,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全市出口退税企业自2007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自行对本企业2006年度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情况及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该通知对自查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作出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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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退税办理期限须知
为规范我市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工作,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并公布了出口退税办理期限须知。
该须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时间、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认定时间、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收齐期限、出口收汇核销的办理期限、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期限、违章处理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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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
根据《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正式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民间组织、驻莞机构和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内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
该通告对办理有关手续须提交的资料作出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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