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21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01-28 0:00:00 * 浏览: 967
2008年第四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21期
一、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关于对粮食出口加征出口关税
海关总署曾于今年1月4日发布2008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原粮及其制粉开征出口暂定关税。现经国务院批准,上述出口征税政策不适用于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对此前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海关总署就具体操作事宜明确如下:
(一)如出口原粮及其制粉属配额管理,且其出口许可证“贸易国(地区)”和“目的国(地区)”栏均注明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海关不征收出口关税。
对于已经出口至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纳税义务人可以向出口纳税地海关提出退税申请。海关按照前款规定审核确认后办理退税手续。
(二)对出口至港澳台地区的不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出口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出口地海关凭保放行货物。
上述出口到港澳台地区的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和退税操作办法确定后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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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2008年第4号公告-关于预归类货物报关单填报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和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海关总署现就涉及预归类决定书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有关规定发出公告。
该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除应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报之外,还需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中填写预归类决定书编号,填写方式为:“r:××关预归类书××号”,并将预归类决定书副本与报关单同时提交海关核对。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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