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五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22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02-01 0:00:00 * 浏览: 859
2008年第五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22期
一、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管理类别的设定、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以及管理措施的实施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和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公布的《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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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为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监管场所的设立和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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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购房入户政策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户籍管理,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我市购房入户政策,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商品房办理入户政策。
(二)凡2008年1月1日前已购买我市辖区内商品房的,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我市原暂行办法,凭东莞市房地产交易证明书和房产证办理入户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三)购买商品房的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部门备案日期为准,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前的,业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四)我市户籍居民市内迁移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不受本次取消购房入户办法影响。
(五)办理迁入我市户籍的具体程序可在市公安局网址http://www.gddg110.gov.cn/查询。查询电话:2303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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