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六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23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02-26 0:00:00 * 浏览: 1138
2008年第六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23期
一、广东4月1日起调整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2.9%
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再次调整提高企业职工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将从今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860元/月、770元/月、670元/月、580元/月和530元/月,适用地区与上年相同。其中广州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从原780元/月提高到860元/月;最低的第五类标准530元/月只限于执行第四类标准的市所属的部分欠发达县及县级市执行。调整后,广东的最低工资标准暂为全国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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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七)删除第四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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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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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遵守的有关问题、具体的操作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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