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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三十二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49期)-政策快讯

2008年第三十二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49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09-01 0:00:00 * 浏览: 821

 
  
一、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增强竞争力,促进内外源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广东省外经贸厅就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深刻认识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三)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的若干措施
(四)组织保障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数据采集系统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文)的精神,为了提高办税服务效率,降低办税成本,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数据采集系统”,纳税人使用该系统在网上填报相关报表后,不再需要到办税服务厅提交纸质报表。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公布(2008.09.23-2008.09.29)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8.09.23—2008.09.29) 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8月25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知悉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四、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贯彻民主立规原则,更充分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将《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并于2008年9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政府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yxiao@d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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