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三十三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50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09-08 0:00:00 * 浏览: 847
一、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
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海关总署对此前下发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列进行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2008年版《税则》税目的调整以及上述目录、商品税号对照表所列有关商品的税则号列不够准确等情况,调整了相关商品的税则号列。
(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和经国务院批准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20种商品的税则号列,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延期。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税款不予调整。
(四)对今后由于《税则》税目调整而造成有关目录中列名商品的税则号列与该商品当年应当适用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情况,进口有关目录中的商品,其税则号列应当按照当年版《税则》予以确定。
(五)自2008年9月10日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1号)附件2所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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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8年第7号
为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就近办理海关手续,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应企业要求,黄埔海关决定从2008年10月15日起,将东莞市谢岗、樟木头两镇加工贸易企业的登记注册、分类管理、合同备案、结转、核销、减免税审批等加工贸易管理、企业管理及相关业务从原主管海关东莞海关调整至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所涉及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备案、变更、核销等问题
1、自2008年10月15日起,谢岗、樟木头两镇加工贸易企业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由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办理,东莞海关将不再受理其新合同的备案业务。
2、谢岗、樟木头两镇加工贸易企业2008年10月15日前已经在东莞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以下简称“旧合同”)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执行完毕,由原主管海关负责办理其变更、结转、核销等手续;旧合同到期后,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予延期。
3、旧合同执行期间,企业办理新、旧合同之间的余料结转业务,由东莞海关负责审批,形式报关单放行业务分别到新旧合同开设地主管海关办理。
(二)关于加工贸易设备手册监管问题
对已经在东莞海关备案的设备手册(即来料加工协议),谢岗、樟木头两镇加工贸易企业需凭旧设备手册及相关资料到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开设新的设备手册,同时将未进口的设备额度转至新手册,将旧手册项下尚未到解除监管期限的设备转到新手册继续接受监管。原已进口设备到期的,企业凭旧协议到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所有旧设备手册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到原主管海关东莞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具体按照《黄埔海关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格局调整后改变管辖关系企业的设备手册核销问题)要求办理。
(三)关于联网监管企业移交问题
谢岗、樟木头两镇加工贸易企业为联网监管企业的,其管辖关系随此次监管格局调整要求进行相应的变动。其中,电子帐册企业须在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开设新的电子帐册,并于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将旧电子帐册的剩余料件转入新开设的电子帐册并核销旧的电子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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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公布(2008.09.30-2008.10.06)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8.09.30—2008.10.06)
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9月1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知悉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