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三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51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09-16 0:00:00 * 浏览: 812
一、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对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财外[2008]62号)批复意见如下:
(一)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而定: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应当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已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租金计算时已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不需缴纳场地使用费;如租金中未予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由承租人即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
4、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当由中方投资者区别以上情况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或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都作为土地资源的取得成本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公布(2008.10.07-2008.10.13)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8.10.07—2008.10.13)
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9月8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知悉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