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三十六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53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09-26 0:00:00 * 浏览: 893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公布修改后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决定修改,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共二十四条,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同时,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就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广告业作出补充规定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广告业的其他规定,仍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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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定于2008年10月3日(周五)8:00至10月6日(周一)8:00进行计算机机房环境调整。在此期间,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总局端)、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一站式网上服务平台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将停止运行。10月6日(周一)8:00后上述系统和政府网站恢复正常运行。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及社会公众根据本公告内容提前做出相关准备,遇有问题可与当地外汇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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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公布(2008.10.21-2008.10.27)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8.10.21—2008.10.27)
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9月24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知悉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