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三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54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10-13 0:00:00 * 浏览: 92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十九条,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各种具体情况作出了详细说明。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通告2008年第10号
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11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仍可以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上述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范围的自用设备,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针对上述“2008年11月1日”系指“进口日期”还是“海关签发免税证明日期”的问题,总署明确为“海关签发免税证明日期”,并明确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不能延期。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公布(2008.10.28-2008.11.10)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8.10.28—2008.11.10)
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10月6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知悉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