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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三十八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55期)-政策快讯

2008年第三十八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55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10-20 0:00:00 * 浏览: 834
一、海关总署第176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4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该办法共二十一条,对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化验的有关情况作出了详细规定。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8年第8号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相关业务,黄埔海关决定调整关区企业电子口岸预录入备案和授权办理部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关区企业电子口岸预录入备案和授权业务统一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黄埔分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黄埔分中心)负责办理,黄埔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企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中的备案及权限申请。相关审核所需提交资料不变。数据中心黄埔分中心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27号附楼二楼咨询电话:020—82130013。
(二)关区注册企业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新入网、制作操作员卡、IC卡信息变更及解锁等业务仍按原流程办理。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公布(2008.11.11-2008.11.17)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8.11.11—2008.11.17) 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10月13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知悉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