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三十九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56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10-27 0:00:00 * 浏览: 691
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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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布广东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现公布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分配的政策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预测,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等因素,提出2008年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如下: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5%,上线为21%,下线为5.5%;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0%,上线为15%,下线为3.5%。
(二)全省各类企业,应依照省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确定本企业人均工资增长水平,并制订实施方案: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上年人均工资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以上2倍以内的,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上年度人均工资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基准线;人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工资增长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的幅度内确定。
2、经济效益好、支付能力强的竞争性企业,可以按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确定职工人均工资的增长。
3、生产经营尚属正常、但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企业,可按不低于下线的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以按下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4、国有垄断企业和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为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且经济效益好的垄断企业,可按下线确定增长幅度。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长水平拟突破上线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80%;
(2)2008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增长;
(3)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三)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不增长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生产一线职工,要予以倾斜。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四)各类企业应根据上述原则,在当地政府公布企业工资指导线30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各类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综合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人工成本信息,与职工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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