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四十五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63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12-22 0:00:00 * 浏览: 683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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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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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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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进口关税调整;(2)出口关税调整;(3)税则税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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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0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海关总署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补征税款及加工贸易补税缓税利息的,均比照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补征或征收。
(二)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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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通告2008年第12号
为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企业的退出机制,规范对倒闭企业的登记注销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倒闭企业,提高海关执法质量,保证企业信息完整、准确、有效,东莞海关根据《黄埔海关预防和清理倒闭企业暂行办法》、《东莞海关倒闭企业预警和清理工作操作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开展倒闭企业专项清理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东莞海关倒闭企业联合勘核领导小组会议确认,以下企业(详见附件)已被工商部门注销、未参加东莞海关企业普查或经联合勘核确认为倒闭企业。
(二)本次通告所涉企业为拟注销企业。如有异议,请企业负责人或相关代表于本通告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东莞海关提出,逾期将按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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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公布(2009.01.09-2009.01.22)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9.01.09—2009.01.22)
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12月15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知悉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