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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四十六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64期)-政策快讯

2008年第四十六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64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12-26 0:00:00 * 浏览: 838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
 
(二)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
 
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
 
(三)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比例。
 
(四)外汇局应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简化手续,及时处理企业申请事项。同时,注重做好事后监督检查及相应的统计监测工作。
 
(五)外汇局应在辖区内进一步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外汇局、银行和企业的相关业务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及管理相关要求,为该项政策的有效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黄埔海关关于取消货物进出口证明书费和海关单证收费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取消部分行政性收费项目,黄埔海关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货物进出口证明书费(含签证费)和所有海关单证收费。
 
(二)取消收费的单证包括:报关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加工贸易核销记录本、进出境汽车驾驶人员专用手册、进(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出国人员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边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申报清单、货物进出仓账册、转关货物申请表、转关运输手册、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监管登记手册、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汽车载货清单等。
 
(三)企业按原渠道领取已取消收费的单证,由海关免费提供。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公布(2009.01.23-2009.01.29)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9.01.23—2009.01.29) 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12月22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知悉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