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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一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65期)-政策快讯

2009年第一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65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1-04 0:00:00 * 浏览: 804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二)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44号-公布《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海关总署研究,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部分石材等商品(共计64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附件1) 调出《法检目录》,不再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商品(共计35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附件2)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结合2009年《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四)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五)该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8年5号公告同时废止。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四、海关总署第179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的处置以及减免税货物的管理等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五、东莞海关通告2008年第14号
 
  为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稳步推动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以下简称“卡口联网系统”)在东莞海关的试点工作,根据《监管通关处关于开展卡口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埔监传〔2008〕132号)要求,东莞海关将于2008年12月30日起,正式启用寮步车检场卡口联网系统试点工作。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12月30日起,寮步车检场至盐田国际码头货物的车辆必须捆绑通关卡(即司机IC卡),即在车次确认时录入IC卡号;使用电子关锁的,在车次确认录入卡号的同时,还应勾选使用电子关锁并录入锁号。
 
(二)捆绑司机IC卡车辆暂时以司机纸进出场,待寮步车检场卡口设备完善后可持司机IC卡进场或司机纸进出场,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未捆绑司机IC卡系统将无法进行车次确认操作,如车辆入场将提示“到待处理区”。司机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操作:
 
1、到东莞海关综合业务科办理司机IC卡;
 
2、对于没有司机IC卡的,可以到寮步车检场监控中心申请此承运车次解除车次确认的IC卡限制,解除控制之后,再进行车次确认即可。
 
(四)捆绑司机IC卡的车辆到达盐田国际码头后应选择E通道刷司机IC卡入场。
 
(五)同时使用电子关锁和司机IC卡的车辆免司机本海关批注盖章。
 
(六)供应商指定司机IC卡、电子关锁办理点为东莞市志联报关报检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安口岸大楼1号,联系电话:81761182。(备注:我关正在与设备供应商协商在寮步车检场设点办理业务的问题,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如有疑问,可致电0769-22004444、22004424寮步车检场监管一科、监管二科咨询。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六、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公布(2009.01.30-2009.02.05)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9.01.30—2009.02.05) 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12月29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知悉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