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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09年第三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98期)

2009年第三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98期)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9-07 0:00:00 * 浏览: 638
 
2009年第三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98期
    2009年9月7日(星期一)
 
  一、关于加工贸易放弃货物有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就加工贸易放弃货物发出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除按现行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证明。
  (二)由海关按规定作变卖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应当在海关作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全部运至海关指定的仓库,并与该指定仓库的经营者办理放弃货物的交接入库手续。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应当在实施销毁3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报送销毁方案,并自海关作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放弃货物的销毁工作。
  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供放弃货物的销毁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其中,需要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应当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销毁证明材料。
  (四)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交接入库和销毁工作,企业及有关销毁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五)企业完成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交接入库、销毁或者经海关批准自行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
  (六)企业凭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放弃货物的报核手续。
  (七)本公告自8月31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附件 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汇总报财政部。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比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暂行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应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和核电项目业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进口免税政策。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关于公布2009年商品分类决定(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四、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予以公布(2009.09.19-2009.09.28)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9.08.19-2009.08.28)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周知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化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五、近期活动
  (一)帮扶在莞港资企业转型升级政策宣讲会
  为了使会员企业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国家、省市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与开拓内销市场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用活政策,了解企业在运用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坚定企业扎根东莞的信心和决心,我会与市外经贸局定于9月份联合举办“帮扶在莞港资企业转型升级政策宣讲会”。
  1、主办单位: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2、山区片、埔田片和丘陵片专场会议已于9月1、2、3日分别在塘厦镇、企石镇和黄江镇成功举办;现将水乡片、沿海片和城镇片专场会议设在市外经贸局举办。具体安排如下:
  日期:9月15日(星期二) 
  时间:15:00pm-17:00pm
  地点:东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十楼  会议厅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研讨会
  信息安全是企业的重点话题。香港品质保证局、技术支持经理陈庆先生将从人为因素的角度分析如何建立一套信息安全的管理机制。
  主办单位: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香港品质保证局
  日期:2009年9月9日(星期三)
  时间:14:30 -17:30
  地点:广州越秀南路185号创举商务大厦22楼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REACH·减碳·环保竞争力2009”研讨会
  在经济衰退的艰难时期,出口订萎缩,买家更趋谨慎,对环保之要求更是有增无减。推行绿色制造与营运已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一环;既是符合买家要求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必要策略,更有助于改善营运效率、节省成本和提升企业的形象。柯尼卡美能达(Konica Minolta Business Solutions (HK) Ltd)特与厂商会联合举办讲座,邀请资源顾问和专家讲解绿色生产及营运的热点和最新发展趋势。
  主办单位:柯尼卡美能达、香港中华厂商会
  日期:2009年9月11日(星期五)
  时间:14:30 -16:30
  地点:厂商会大厦27字楼会议厅(香港中环干诺道中64号)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四)“精英、优化、创先机”讲座
  经过金融海啸洗礼,环球经济已初露复苏的曙光。许多企业亦把握这段休养生息的时间,改善企业流程和精简机构,加紧优化营运模式和提升效率,以便在经济回升的新一轮时期中抢占先机。厂商会与EPICOR Software (North Asia) Ltd.举办讲座,邀请专家分享减低生产成本、优化业务以及精益制造的方案,在逆境中扭转乾坤,开拓商机。
  主办单位:EPICOR Software (North Asia) Ltd、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日期:2009年9月25日(星期五)
  时间:14:30-16:30
  地点:厂商会大厦27字楼会议厅(香港中环干诺道中64号)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